a16z:从公司到 DAO,DUNA 或成为下一代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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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時前
DAO 缺的从来不是技术,而是一套能被法院、监管与对手方理解的法律外壳。

作者:a16z crypto

编译:深潮 TechFlow

深潮导读:从马可·波罗的家族贸易到荷兰东印度公司,每一次商业革命的本质都是"如何让陌生人合作"。a16z 这篇文章梳理了组织形式 500 年演变史,并指出 DAO 面临的法律困境——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制度真空。对于正在思考 Web3 项目如何在合规框架内运营的从业者,这是一篇值得认真读完的背景文章。

几个世纪以来,商业的核心挑战始终如一:如何让角色不同、信息不对称、利益各异的人们,为共同目标协作?答案几乎总是某种组织创新——新的结构,以上一代人无法实现的方式分配风险、回报与责任。商业史,也是协作史。

公司制度是最近一次伟大的组织飞跃,为工业时代而生,专门解决(并利用)那个时代的协作问题。但软件和互联网原生协议,正在削减传统企业那些曾经不可避免的开销——多层集中管理、官僚臃肿和中间化。

现有法律结构并非为这个新世界而设计。目前唯一一个正在成为下一次组织飞跃有力竞争者的,是 DUNA——一种相对较新的实体,也是目前在美国国会推进的、一代一遇的市场结构立法中唯一被明确认可的法律实体。它可以说是唯一一个真正为互联网原生组织而建的结构。

要理解为何新的组织形式今天正在涌现,有必要先回想一下公司制度究竟解决了什么问题——以及我们正走向何方。

商人如何管理风险

公司出现之前,商业是私人的事:想象马可·波罗与父亲、叔叔一起进行长途贸易。这样的家族生意,他们真的是把命押上了。合同一旦出了问题,个人财产可能被彻底抹去——甚至性命不保。

商人的冒险主要依赖两种保护,但两种都没有保障。第一种是地缘政治:蒙古帝国的"蒙古治世"带来的相对和平。如果你冒犯了蒙古人喜欢的人,那你就麻烦了。第二种是社会性的:如果你欺骗了某人、违约失信,违反了"商人法"(Lex Mercatoria,一种商人自我执行的荣誉准则,约公元 1100—1600 年),你的名誉就会扫地,从泉州到廷巴克图的贸易圈你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在缺乏强大制度的情况下,商人的一句话,真的比黄金更值钱。波罗家族还算轻松,因为他们靠的是血缘纽带。其他许多商业伙伴关系就没那么顺了。

在缺乏强大制度的情况下,商人的一句话,真的比黄金更值钱。

商业长期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张力;在这里,就是投资者与商人之间的关系。中世纪的"康孟达"(commenda)是一项创新,提供了有限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只承担其出资额度内的损失,商人理论上也是如此。合伙人按最初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康孟达是自发形成的,早于任何正式法规。然而每笔生意仍只需一点点风浪就可能倾覆。这种模式也无法规模化:康孟达在一次航行结束、破产或死亡时即告解散。

更进一步的创新是佛罗伦萨的"公司"(compagnia)——想想美第奇银行。这种形式是比康孟达更持久、运营上更复杂的法律实体。公司可以维持多方长期商业关系,但仍然建立在所有合伙人的个人责任之上。这是中世纪有史以来最先进的前公司工具——中世纪合伙制的高峰——却仍让合伙人暴露于风险之中。教会和大学早就享有源自罗马"universitas"概念(将集体视为单一法人)的法律人格,商业企业却始终缺乏完全独立的法律身份。

这些缺陷直到 17 世纪才得到解决,当时早期现代欧洲发明了新东西。这项创新及其法律保护,使得企业更容易募集资本、通过股票发行分配所有权、保护所有者免于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这些公司权力最著名地被授予荷兰东印度公司(VOC: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如同一道启示,当人们意识到公司是多好的主意后,它迅速传播到欧洲其他地方。(虽然英国东印度公司比 VOC 早成立几年,但其制度远不如 VOC 成熟,只为特定航行募集资金,也没有公开募股机制。)

通过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协调成本,公司制度使大规模、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成为可能——也造就了大半个现代世界。

规模的代价

公司在解决一系列真实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它的第一个成就是让参与者开始关心彼此的结果:通过将股东、董事和船长绑定到同一法律实体和同一利润线上,公司迫使各方将本来可以肆无忌惮转嫁给他人的成本内部化。但共同利益并不等于完全一致的激励。

以 VOC 为例,其法律形式熟悉却也复杂:股东包括许多渴望投资回报的荷兰公民,但他们太忙于自己的生活,无暇顾及 VOC 的日常运营或宏观战略。董事会"十七绅士"(Heeren XVII)负责规划如何为所有人赚钱。在东南亚一线的船长和商人,则需要以有限的信息和资源为公司当下做出最佳决策。

理论上是这样。现实中,这三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一方可以牺牲其他方的利益为自己多捞一些。

共同利益并不等于完全一致的激励。

如何确保船长们在远离十七绅士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不会劫掠其他船只、卷款潜逃?防止商人收受贿赂,或为自己私下做成更大的交易?确保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如果你是一群同时信奉新教价值观的股东,对 VOC 有时掠夺性的行为心存不满,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催生了激励设计上的各种创新——期权、分红、审计、监督,甚至所谓的效率工资——以及新的法律保护机制,由国家来确保公平竞争。当然,这也催生了数不清的滥权行为。

然而!随时间演进的公司制度,依然是我们现有的最好工具,用于协调激励、降低协作成本、创造利润、保护所有参与者。

美国建国后不久,通过特殊立法授权认可了公司形式,但最初极为罕见。1791 年由国会特许成立的美国第一银行,是最早也是最著名的案例。纽约于 1811 年引入了第一部普通公司法。到 19 世纪中期,更多州允许无需特别法案即可注册成立公司,"有限责任"的概念在各州逐渐标准化。随后在 19 世纪末的工业化浪潮中,公司数量爆炸式增长,最终以 1899 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为标志性成果。

合作社是 19 世纪兴起的另一种选择。它们探索了另一种协调方案:成员所有制和民主治理。农民、消费者、工人和信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将参与者利益与组织本身更直接地绑定。合作社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成功,比如农业(例如 Land O'Lakes),但总体上仍较为专业化。与此同时,公司形式越来越流行。

另一种选择是有限责任公司,即 LLC。虽然 LLC 有德国 GmbH 或英国有限公司(Ltd.)等更早的前身,LLC 本身出现得相当晚:怀俄明州直到 1977 年才将其写入法律。在此之前,公司提供了有限责任,但结构僵硬且面临双重征税,而合伙制虽然灵活却让参与者承担个人风险。LLC 兼取两者之长——有限责任加上穿透式税务处理——使其更适合各类小型企业。如今,它已成为众多初创公司、小企业和投资载体的默认形式。

此后出现了一系列小变体:有限责任合伙(LLP,1991 年)、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2008 年)、公益公司(2010 年)等等。这些无疑都有用,是针对特定用途对公司形式的精炼。但每隔一段时间,技术会改变可能性的边界,从而催生出相比之下堪称革命性的新形式。

DAO 及其困境

去中心化就是这样一个革命性理念:大型群体无需集中管理或可信中介即可协调。

在加密领域出现之前——尤其是在中本聪发明区块链之前——这种可能性更多停留在哲学层面,而非现实层面。加密领域最早的伟大创新之一,是 DAO,即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 是一种由软件编码规则治理、由参与者集体管理而非中央机构主导的组织。没有集中的管理团队或董事会,没有十七绅士。

但去中心化治理很难。让代币持有者对重要议题进行投票,被证明比让个人股东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更难——而后者的投票率本就低得惨不忍睹,与美国市政选举旗鼓相当。确保权力不集中在少数代币持有者手中,同样充满挑战。

近年来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加剧了这些挑战。遗憾的是,前任政府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拒绝为加密项目提供清晰的规则,同时通过对行业的激进执法行动,将这种模糊性武器化。企业家精神在不确定性中难以生长;即便规则明确,经营已经够难了。

企业家精神在不确定性中难以生长;即便规则明确,经营已经够难了。

合法性问题的核心,是所谓"Howey 测试"三项标准之一——SEC 用以判断一种工具是否构成证券:(1)金钱投入;(2)共同企业;(3)利润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对于上市公司,"他人的努力"包括运营公司的管理层。对于加密项目及其 DAO,SEC 认为协议的持续开发——即便由一群可能持有也可能不持有代币的无关联人员完成——也会使相关代币受到证券法约束,从而让广泛参与和链上交易变得不可能。

同样重要的是,由于 DAO 不被国家正式认可,项目所有者无法获得前述任何保护,比如有限责任。换句话说,DAO 成员可能面临无限个人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让加密治理几乎回到了中世纪水平。

于是,加密项目按律师的意见行事。它们在海外设立基金会作为独立实体,监督协议的持续开发,以此切断那些工作与美国业务之间的关联。或者直接在美国以外设立运营主体。这两种"解决方案"都损害了美国的创新能力,以及美国的就业和税收。

海外加密基金会,说得好听一点,是绕弯子。这些由律师炮制的变通方案,把权力和持续开发工作转移到一个"独立"实体,希望以此规避证券监管。这一策略在监管充满敌意的年代情有可原,但也暴露了深层缺陷:基金会的激励协调机制薄弱,推动增长的能力有限,且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巩固集中控制。

但当项目被夹在"被 SEC 起诉"和"搭建一个会制造激励错位问题的奇怪组织结构"之间时,他们还能有什么选择?

这就是为什么 DUNA——去中心化非法人非营利协会——如此重要。它借鉴了商业结构和治理设计的漫长历史,追求所有企业的共同目标:围绕共同目的高效协调人群。但它的实现方式不依赖集中化的管理控制,从而减少了传统公司中常见的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正因如此,DUNA 偏离了 Howey 测试的一个核心假设:参与者依赖他人的管理努力来创造价值。³

群体获得了自己的法律形式

在 DUNA 出现之前,围绕加密项目进行组织和治理只有三种选择:DAO 缺乏法律认可,成员面临可能毁灭性的责任风险;传统公司实体迫使项目套入不合适的层级结构,同时面临 SEC 的监管行动;离岸基金会则在法律和实操层面都极为繁琐,把行业大量推向海外。

直到最近,还没有一种清晰的方式,能让一群用户在治理去中心化网络的同时,享有公司的部分保护——这种组织形式是区块链技术才刚刚使之成为可能的。现在有了。

简单说,DUNA 把一群人变成了一个法律实体。目前已有三个州——阿拉巴马州、西弗吉尼亚州和怀俄明州——通过法律授权这种新的商业结构。它将现有组织形式的法律优势与去中心化控制的能力结合在一起,与传统公司截然不同,也是此前任何实体从未真正实现过的。

简单说,DUNA 把一群人变成了一个法律实体。

DUNA 具体提供哪些保护?它的权力包括法律人格、有限责任、持续存续以及州政府的认可——这些也是现代公司得以运转的核心要素。承认群体的"法律人格",让实体能够代表参与者签订合同;有限责任则确保成员无需为组织义务承担个人责任。这些特性合在一起,让大规模松散联结的人群得以协作——募集资本、持有资产、雇用管理人员、纳税、达成交易——而不会让成员承担过度风险或面临毁灭性责任。

组织形式不会一蹴而就地扎根;它们随着各州之间的竞争、律师逐渐熟悉、以及创业者开始信任而慢慢推广。在特拉华州成为公司注册首选地之前,新泽西州曾是主导者;⁴ 如今,德克萨斯州和内华达州正在迎头赶上。LLC 最初在怀俄明州获批,税务处理方式明确后,到 1997 年已推广至全美五十个州。至于 DUNA,怀俄明州再次充当先行者,于 2024 年 3 月将其立法。已有包括 Uniswap Governance 和 Nouns DAO 在内的加密协议和社区率先采用。

正如公司制度赋予大规模企业第一种原生形式,DUNA 正在为开放的、互联网规模的去中心化网络赋予它们自己的法律形式。

组织设计的新纪元

把 DUNA 想象成一个法律外壳,它让去中心化网络的治理机制能够开展业务,同时不引入传统的集中化管理。它建立在非法人非营利协会(UNA)的基础上——一套已被 17 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采纳的法律框架,帮助业主委员会、公民协会、休闲体育联盟、宗教会众和兴趣俱乐部等群体依法组织。UNA 提供轻量级治理,不需要公司或 LLC 的繁重架构,允许这些群体以实体名义持有财产、签订合同、提起诉讼(或被起诉)。⁵

正如公司制度没有取代所有合伙企业,DUNA 也不会取代此前已有的一切。

DUNA 与此类似:它允许一群代币持有者或贡献者通过链上规则或基于代币的投票来治理,而无需依赖董事会或管理团队。成员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将实体义务与个人资产分离;组织也能被法院、监管机构和交易对手所理解并与之互动。

但 DUNA 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它不能消除治理挑战,不能保证去中心化(尽管要符合 DUNA 资格,DAO 必须拥有至少 100 名活跃成员),也不能神奇地绕过证券法。它真正做到的,是填补一个具体的空白:让去中心化组织成为合法认可的组织。

从非正式的商人网络,到合伙企业,到公司,到 LLC,再到如今的 DAO,每一种新的组织技术都在人们需要新协调模式时应运而生。DUNA 或许标志着组织设计演进新纪元的开始。但正如公司制度没有取代所有合伙企业,DUNA 也不会取代此前已有的一切。它只是扩展了选项菜单。而且它首次让去中心化网络能够由完全可辨认的法律实体来代表。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规模化组织——哪怕是小规模的——意味着承担巨大的个人风险。像波罗家族这样的胆大创业者,依靠家族、声誉和脆弱的惯例来维系一切,随时可能因一场船难而一败涂地。⁶ 公司制度改变了这一算式,将创业的命运与背后之人的命运分离开来。DUNA 将这种分离延伸至一个新领域: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网络的社区治理。

现在,即使是一群在互联网上松散组织的陌生人,也能以单一实体的身份行事——签订协议、持有资产、承担风险——而无需任何一个参与者以自己的生计作赌注。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对商业史上最古老问题之一的一个新解答。

致谢:感谢 Aiden Slavin、Alejandro Flores、Miles Jennings、Scott Duke Kominers、Sonal Chokshi 和 Steph Zinn 提供的宝贵意见和修改建议。文中如有错误,概由作者自负。

合作社在精神上似乎与 DAO 这样的互联网原生组织颇为契合,但合作社预设了一套相对稳定、可识别的成员群体和层级领导结构,而许多去中心化网络恰恰不具备这些条件。

有意思的是,美国另一项重大贡献——公司破产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推广。这套法律将"一个人可以冒险、失败、重组、再次尝试"的理念编入法典,是美国活力的一个引擎。

怀俄明州曾于 2021 年尝试解决这一问题,允许 DAO 以 LLC 形式组织。但 LLC 仍然假设有一份明确的成员名单、K-1 税务申报表和营利目的。虽然它适合部分小型投资俱乐部,但对于一个由非营利使命驱动、无需许可、成员匿名的网络来说却十分别扭,对于解决 Howey 问题——成员权益本身是否构成证券——也几乎没有帮助。

也就是说,直到时任新泽西州长的伍德罗·威尔逊打压了本州对企业友好的注册法律,才无意中帮了特拉华州一个大忙。

信托在表面上似乎是去中心化群体的天然载体,但实则并不适合。信托围绕可识别的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设计,对于那些刻意追求分散治理的组织来说,这是一种尴尬的选择。

顺带一提,马可·波罗曾在一场对立贸易强权之间的战争中指挥一艘威尼斯战船,后被俘虏关入热那亚监狱,正是在狱中他口述了那部著名的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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